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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童某、高某等 侵权责任纠纷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7]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作者:
  典型案例四
  丁公司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童某、高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违规出租农场场地,放任他人在场地上加盖库房出租,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有关主体应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甲公司将案涉场地出租给乙公司。2019年3月,乙公司将案涉场地转租给童某、高某,该二人系合伙关系,在场地上加盖厂房用于经营仓库,并将7号、8号仓库分别出租给丙公司、丁公司。2019年12月,丙公司租赁的7号仓库发生火灾,起火系因该库房内充电柜的锂电池电瓶电气线路故障所致,该充电柜系丙公司所安装;消防部门基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童某的各自违法行为,分别对四方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因7号仓库火势蔓延至8号仓库,造成丁公司的大量物品被烧毁。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童某、高某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第一,关于丙公司的责任。丙公司作为仓库承租人,对其安装的充电柜疏于管理,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关于甲公司、乙公司的责任。案涉仓库项下土地系农场场地。甲公司、乙公司作为土地出租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未对童某加建行为进行阻止,放任加建建筑作为库房对外出租、未对建筑是否符合库房的标准进行审查以及疏于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高某、童某作为库房的加盖方、出租方及园区的实际运营者、管理者,对于库房的使用、消防安全亦负有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案涉库房未能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改造即对外出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酌定丙公司对丁公司的案涉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甲公司、乙公司分别承担5%的责任,高某、童某共同承担2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亦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主体应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等义务。本案中,丙公司承租库房,对其安装的充电柜疏于管理,导致发生火灾,丙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人,对火灾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乙公司将性质为农用地的场地出租、转租给他人用于库房建设,存在疏于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高某、童某作为库房的加盖方、出租方及园区的实际运营者、管理者,对于库房的消防安全负有相应管理和监督责任。甲公司、乙公司、高某、童某对火灾损失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此案,法院希望参与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预防火灾的发生,避免人身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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