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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守护最美的她

本站发表时间:[2025-05-13] 来源: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母亲是生命中最初的温暖,是岁月里最深的牵挂,她们用爱与坚韧撑起家的港湾,而法律则为这份付出筑起坚实的屏障。在母亲节来临之际,检察官为妈妈们送上普法大礼包,用法律的温度守护每一位母亲的合法权益。
  01生育权益保障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当“是否孕育新生命”成为人生选择题,任何一方都无权强迫另一方作出生育或不生育的决定。生育过程中女性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故法律对女性的生育权利与自由提供更多保护。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02职场权益保障
  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如遭遇违法辞退,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可向妇联或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03离异权益保障
  当女性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选择成为全职母亲,法律为她们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在婚姻关系破裂面临离婚时,因承担较多家庭责任而影响职业发展的全职母亲,可依法向对方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4养老权益保障
  当年迈的母亲遭遇子女推诿赡养责任时,法律将成为守护其晚年生活的坚强后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这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愿法治的阳光温暖每一位母亲的人生旅程让法律成为她们最坚实的依靠祝天下母亲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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