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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饭店、郑某诉某储罐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7]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作者:
  典型案例五
  某饭店、郑某诉某储罐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燃气供应者、餐饮经营者未依法依约履行检查义务等,应分别对火灾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某饭店将其经营的案涉店铺租赁给郑某用于餐厅经营。2017年3月,郑某以某饭店(乙方)的名义与某液化石油气储罐站(以下简称某储罐站)(甲方)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约定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乙方的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等。2017年7月,郑某经营的某饭店厨房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认定火灾事实为“起火原因系员工做饭期间,燃气软管脱落导致火灾发生”。消防部门对某饭店处以3万元罚款。某饭店、郑某称某储罐站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储罐站赔偿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生效裁判】
  生效裁判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供应合同》约定,某储罐站对某饭店与郑某使用的钢瓶和供气系统负有定期安全巡检和每次供气时安全检查的义务。根据消防部门的调查,火灾发生系由燃气软管脱落造成,而燃气软管系供气系统的一个环节,故某储罐站对于燃气软管的脱落负有责任,对于案涉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对某饭店、郑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据查,燃气软管的脱落位置系连接灶具一端具有高度盖然性。鉴于《供应合同》中没有对于店内燃气管线、软管等安装的约定,且某饭店与郑某进行餐厅营业,负有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操作维护人员培训、配备检测设备、对使用的燃气灶具、软管连接是否牢固等进行日常经常性检查的义务,但某饭店、郑某就火灾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缺失和过失,故二者亦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在案事实,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饭店、郑某应对案涉损失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储罐站承担70%的责任。
  【典型意义】
  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背景下,某储罐站作为燃气供应方,在供应燃气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管理规范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规范经营、加强管理,并对案涉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且在每次供气时,应对供气系统和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对可能存在的供气用气风险隐患具有较强的注意义务。但本案中,某储罐站存在管理不规范,缺乏从事特殊行业应有的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疏于履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并造成财产损失。另,某饭店、郑某在消防安全管理及员工培训、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配备与日常检查方面,亦存在疏漏与过失。通过本案,法院希望餐饮行业从业主体、燃气供应主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提升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经营、安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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