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平谷法院审理“公务人员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请求侵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案

时间:2019-09-02 09:30:00

地点: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案件解读: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3日,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寅北路万庄子桥适遇身为公务人员的侵权人驾驶公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平谷区交通支队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侵权人及其所在单位、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