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石景山法院审理“外包装突出使用‘五常香米’生产销售者被索赔20万元”案

时间:2019-12-11 09:00:00

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解读: 原告诉称,其系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 及图”和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前述商标系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的大米外包装突出标注“五常香米”字样,并标注“委托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